满立柱是谁 (满立柱照片)

2023-04-05 13:08:20 攻略信息 坑剧哥

满立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小区D座19楼1门。

该犯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1日送于我狱服刑改造。

2010年7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满立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满立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满立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满立柱为什么厉害?

是很厉害。

罪犯满立柱,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欧洲新城小区D座19楼1门。

因故意杀人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0月21日送于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处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

在担任监区假山绿化员期间,敢于大胆管理,不怕辛苦,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较好的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学习上,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爱护教学设施,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记分考核中,累计有效奖分154分,其中年度有效奖分64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研究同意为该犯呈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满立柱减刑贰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以上内容参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_百度百科 

焦元楠怎么死的

犯罪被法院执行死刑而死。

焦元南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八道街,绰号“小南南”。1983年6月18日,刚满16岁的焦元南就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1985年和1988年,焦元南因耍流氓和扰乱社会治安分别被劳动教养2年和3年。

1990年至2000年3月这10年间,焦元南以黑社会老大自居,为自己招募了臭味相投的“兄弟”,先后发展了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哥哥焦元东及王福国、林汉强等13名成员,他自己以敢抢敢杀的“业绩”博得了同伙的“敬佩”并逐渐成为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面人物。

他们以兴办乔务公司、娱乐城、空车配货站为依托,在哈尔滨市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持有买卖、私藏枪支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犯罪活动。在该组织中,焦元南为组织者、领导者,焦元东、王福国是领导者,林汉强等12人为骨干成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犯罪团伙,不但组织严密、稳固,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

2000年3月3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将焦元南刑事拘留。经过详细侦察,2000年4月30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随后,焦元南和其他同伙案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讯、侦察中浮出水面。

2001年9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焦元南犯罪团伙19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公开庭审。2002年2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元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焦元南犯罪团伙的其余成员也同时受到法律制裁。而后焦元南、焦元东、王福国、林汉强等8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8日对焦元东、李海涛、万瑞英、何群等7人提出抗诉。

5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认为,焦元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故意杀人犯罪2起,重伤1人,死亡1人;参与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死1人,轻伤1人;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勒索人民币21万元;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还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资料

这个团伙的覆灭是因为头目焦元南的妻子与其小三发生冲突导致的:

赵日平与焦元南系夫妻关系,在孙某出现前,两人关系还算融洽。1996年,在某文艺团体工作的孙某经朋友介绍与焦元南相识。焦对年轻漂亮的孙一见倾心,不惜花巨资给孙购买衣服、手表等物品。据孙讲,焦元南每月至少给其3000元,曾托人花2万元给其购买“劳力士”手表,还买过2件貂皮大衣。不久,孙某即与焦元南姘居在一起。期间,焦元南多次带孙某到广东、广西等地游山玩水。

1997年,孙某怀孕后逼迫焦元南与赵日平离婚。焦元南为此曾多次与赵日平争吵,甚至动手,后被朋友拦下。赵遂对孙怀恨在心。

同年夏天的一天,赵日平想与焦商谈孩子上学的事情,带着用布包裹的刀赶到香江宾馆门口,见焦元南与一大帮其手下从宾馆里出来,没敢上前,等在门口。过了一会,一年轻女子从宾馆出来,赵不确定是否是孙某,于是在其身后喊了一声,孙随即回应。赵孙二人发生争吵,并殴打起来。赵拿出凶器朝孙的小腹捅了9刀,扔下刀跑掉。

此时,孙某已怀孕6个多月,被人迅速送往医院救治,但胎儿已死亡。焦元南得知情况后,安抚孙不要报警,并给其15万元作为“补偿”。

2000年4月,孙因涉嫌包庇焦元南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拘留。孙在交代其他犯罪行为时,举报了赵曾捅伤其一事。200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逃匿外地的赵日平。经多方侦查,赵于2003年11月20日在上海其租住的房屋内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