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监管,快递是什么部门监管

2023-03-19 6:55:54 攻略信息 坑剧哥

邮管局是什么部门

邮政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 邮政管理局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工作,并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 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

邮政:

邮政,是由国家管理或直接经营寄递各类邮件(信件或物品)的事业,具有通政通商通民的特点。邮政是一种生产力,如《载敬堂集》载:“函信会议,借国家邮政力以通函形式交通信息,达到交换意见、集中议题、办理事务等目的的会议。”1896年3月20日清朝光绪皇帝在“兴办大清邮政”的奏折御笔朱批,正式批准开办大清邮政官局,中国近代邮政由此诞生。

快递是什么部门监管

快递企业属于邮政管理局监管。

国家邮政管理局属于副部级国家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属于正厅级(或副厅级)行政机构。

市(州、盟)邮政管理局属于副处级(副省级城市或指标内城市为正处级)行政机构。

目前全国共有31个省级邮政管理局和332个市级邮政管理局以及25个邮政监管派出机构。

扩展资料

在我国邮政体制并改革前,我国邮政系统是政企不分,政企为一家,统称邮政局,局下面还有邮政分局、邮政所、邮政代办处等。

邮政体制改革后,“企”改革为邮政公司,变为专业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主要从事邮务、金融、速递物流三类服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报刊等出版物发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代收公用事业费、邮政速递物流、邮票发行等传统业务。

邮政体制改革后,“政”改革为邮政管理局,承担了市场“裁判员”的角色,主要从事制订邮政服务标准,监督好各个市场企业的行为,为居民创造好的消费环境。邮政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邮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监督管理辖区邮政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邮政管理局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第四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采取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第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邮政局、所的设置和位置变更,撤并邮政局、所,或者邮政局、所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必须办理的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批准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另行公布。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二)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四)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复制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及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